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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清】地租、地稅與差餉分別

地產資訊 | 2026 年 9 月 16 日

買樓除了計算置業開支,入伙後費用也不可忽視,如差餉、地租、地稅、管理費等等。對於新手業主,都能預備好每月的供樓開支和管理費,卻很多時候計漏了地租、地稅與差餉。到底這些費用有何分別?何時繳付?繳付給誰?繳付多少?千居一次過告訴您三者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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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

差餉,字面上即「差人」的糧餉,已今天去理解這個意思,或許不合時宜,但若追溯至英治時代,這一項向政府繳納的稅,確是用作維持香港警隊開支。

時至今天,差餉是對房產物業徵收的稅項,用於支付公共服務開支,如公共照明系統、食水供應等等,基本上所有業主都需要繳付差餉,除了少數特殊情況,例如一些新界建築物。



地租

要了解地租,首先要明白,香港所有土地 (中環聖約翰教堂所屬地除外),均由政府擁有,政府就某地批出地契(即租契)給發展商,以確認為該土地的承租人,但非真正擁有人。

簡單而言,承租人須向政府繳付地租,以換取在地契文件所指明年期內,可佔用土地的權利。順理成章,各單位業主從發展商購入物業,地租轉由各業主支付。但因牽涉歷史問題,部分由新界原居民擁有的丁屋或祖堂地,可獲豁免地租。

新地租的出現

回歸前的香港,經歷多屆殖民地政府管治,出現了不同租期的地契,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便釐清了香港回歸後的土地契約問題,以下兩類土地契約,需要繳交新地租:

  • 在1985年5月27日 (即聯合聲明的生效日期) 後批出的地契,不論位於港島、九龍或新界,須由 1997年 7月 1日起繳交新地租
  • 在1997年6月30日前屆滿的不可續期地契,可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但須由續期日起繳交新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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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

至於地稅,其實概念上與徵收地租相同,一般而言,業主繳交地稅,便不用繳交地租,反之亦然。

由於早期香港受到「割讓」與「租借」等形式佔據,不同區域的地契年期有別,因此只有部分地區物業,需要支付地稅。

自19世紀中葉,英國與清政府簽訂了3條條約,其中《南京條約》 及《北京條約》 分別以「永久割讓」方式佔據了香港島,以及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及後再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新界及多個島嶼租給英國。

一般來說,位於九龍界限街以南及港島區,及於1985年5月27日之前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需繳交地稅。但當中也有例外,例如位於港島區的薄扶林花園,地契於2005年續期後,需要繳交地租。



繳付時間、金額與對象

雖然差餉與地租的定義不同,但都是每個季度向業主收取的,金額是按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 (租值),乘以一個百分比計算;至於地稅,通常一年收取2次,視乎地稅金額及物業位置而定。

政府於《2022 / 23 財政預算案》提出差餉制度改革, 建議引入累進制差餉,按應課差餉租值,分設三個徵收類別(5%、8%、12%),於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具體措施如下:

差餉租值累進稅率
首550,000元5%
其後250,000元8%
超出800,000元12%

值得留意,差餉與地租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徵收,地稅則是由地政總署徵收;如不繳交地租或地稅,可被視作違反契諾,政府或有權收回有關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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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大限

上文提過,已獲批續租權的地契,租期都不超過2047年6月30日,於是坊間有所謂的「2047大限」。部分人士擔心買樓後,所屬地契會否自動續期,會否需要補地價,更甚者,由政府直接收回土地。

這個問題何去何從,暫時未有太多著墨,但的而且確,中國內地的土地設有使用權期限,過了限期的物業,有需要補地價。現時,香港只有「千年契」物業 (已批999年地契) ,未必需要面對大限問題,例如太古城香港仔中心碧瑤灣賽西湖大廈等等。

另外,2047大限亦影響到銀行按揭,因自2017年起批出的30年按揭,已觸及2047年。金管局曾為此作出回應,指政府有權批出2047年後的續期地契,呼籲銀行不用調整按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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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每年繳交多少次差餉,以及何時繳付?

每年分 4 個季度預繳,當局會於季初發出徵收通知書,業主須於每季首個月( 即 1 月、 4 月 、 7 月、 10 月 )月底前繳付 。

哪些物業類別可獲豁免評估差餉?

獲豁免物業包括農地及相關建築物;用作與農地或農務作業相關用途的新界住宅建築物;位於新界指定地區內,並符合訂明的面積、高度及類別等規定的鄉村式屋宇等。


延伸閱讀:十大屋苑揀樓攻略

港島:太古城海怡半島 康怡花園

九龍:黃埔花園美孚新邨麗港城新都城

新界:嘉湖山莊 第一城

離島:映灣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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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資訊 | 2026 年 9 月 7 日

【業主立案法團條例】條例簡介 、法團爭議 、政府支援、常見問題

業主立案法團條例的作用,就是界定業主立案法團的角色,賦予法團權利與義務,並且清楚劃分法團與業主之間的關係,避免爭議。業主立案法團負責管理物業大大小小的事宜,並不能忽視其重要性,更不能放任法團處理所有事務,以免出現不公、甚至濫用公家資源的情況出現。千居準備了以下文章,將業主立案法團條例整合,讓你更清楚了解法團的作用。 立即跳往:業主立案法團條例|法團爭議|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支援|常見問題 業主立案法團條例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44章)而制定,提供業主一個法律依據,能夠放心依靠法團管理大廈,並且平衡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與職責,方便物業的日常運作。 法團成立背景 私人屋苑的業主共同擁有大廈的公共部分,所以大家需要一同負擔管理及維修責任,而這些工作必須有機制的監管,才能有效率地商討並執行。法團的成立就是為了提供一個具法律效力的組織,組織大廈內的大小事宜。 管理委員會委任程序 業主立案法團需要委任一個管理委員會,條例已訂明條文制定管委會的權與責,並且提供指引監督委員會會議,以及指示管委會的職位更換替補。條例已訂明管委會的人數規定,日後若想更改委員人數,只可以透過法團業主大會通過決議,才能更改。 同時,條文亦提出對管委會的保障,假如管委會能夠誠實履行職責,則無須為法團的整體錯失,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法團業主大會 業主立案法團必需定期舉行法團大會,管委會在法團註冊成立起15個月內,必須召開第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其後每次大會後的12-15個月內,需舉行下一個業主周年大會。 由於大廈的保養和維修需要定期進行採購,法團需要依從條例的指引進行採購或招標,以示公正。 除了監管業主立案法團,條例亦載明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和權利,即使有法團的幫助,也不代表業主可以完全置大廈事宜不顧,業主有責任主動關心法團工作,而物業管理公司也需要根據條例的指引,協助大廈打理一切事務。如果任何一方沒有履行職責任務,隨時可以被強制命令以其他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大廈。 法團爭議 雖然早已有《建築物條例》的監管,但是業主立案法團的存在多年來也引起不少社會爭議及輿論,尤其當法團需要徵收管理費時,更容易惹業主不滿。 龍門居 以2019年龍門居增加管理費一事為例,當時龍門居的業主立案法團宣佈各單位管理費上調12%,居民因為心感不滿而於屋苑附近聚集抗議。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1 1A條),只有當管理費新增幅度超過50%,法團才需要召開業主大會通過決議。但是,龍門居事件中的增幅不足50%,所以並不受條例規範。 在以上情況中,居民若想改變決議,需要召開業主大會否決新增管理費,甚至向土地審裁署訴求裁決,或者直接集合20%的業主支持,解散管理委員會。 雖然妥善管理大廈是管理委員會的義務,但是居民也要提醒自己,參與法團的決策工作也是自己應該履行的責任,需要多加上心。 彩明苑 2021年,將軍澳彩明苑的業主立案法團亦入稟高等法院,指控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經理多番偽造或更改銀行戶口結單,盜取屋苑逾千萬元,干犯欺詐罪。 一些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可能會委任第三方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屋苑事務,當中許多事務可能牽涉金錢交涉,存在被第三者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屋苑存款之風險。所以即使已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仍然要多加監督,切勿掉以輕心,被物業管理公司肆意妄為。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支援 業主支援 除了《建築物條例》的保障,民政事務署也會向私人物業業主提供以下支援: 業主立案法團支援 民政事務署設有專責部門,協助大廈成立法團並提供相關資料,此外,若業主和法團在決策期間出現分歧,可以聯絡地區大廈管理聯絡小組,小組提供以下服務: 業主立案法團扮演物業管理的重要角色,負責處理物業大小事務,所以業主切記要多參與法團活動,若想參考更多樓盤選擇,即上千居搜尋各區筍盤。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