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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契副本】補領程序、遺失後果、注意事項、常見問題

業主專區 | 2026 年 8 月 18 日

樓契副本是遺失樓契後補領的文件,物業市場上不時出現無契樓半契樓,都是因為樓契的缺失而造成,而樓契背後牽涉的業權問題亦相當複雜。如果你並不知道樓契的重要性,千居在以下文章將會詳述,樓契副本的補領程序,告訴你遺失樓契究竟有多嚴重,以及提醒業主和買家關於樓契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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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契

「樓契」是顯示物業由原業主,轉移業權至新業主的文件,律師會負責將買賣雙方的協議轉換成契約,簽署「轉名契」後,新買家便成為了具法律效力的物業持有人。

由於《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規定,簽定買賣合約,只代表買家擁有買入單位的權利,並不可以作為證明物業轉讓的證據,必須訂立樓契以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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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契副本

萬一不幸遺失物業樓契,業主可以委託律師,申請樓契核證副本,俗稱「影印契」。

補領手續

如要補領樓契,必須透過律師的協助,從田土廳取得核證副本。業主需要到律師樓宣誓,說明遺失樓契的過程。然後,再向土地註冊官,申請補領樓契的核實副本,成功申請取得的副本,具有與正本一樣的法律效力。

遺失後果

遺失樓契的影響可大可少,雖說可以補領副本,但是兩者並非可以完全取替。

物業貶值

樓契是物業交易中最重要的文件,樓契的角色就好像單位的「出世紙」和「身分證」,即使遺失後重新委託律師補領,物業仍然會被視為樓契不完整。一般情況,物業的樓契不完整,亦會被視為業權不完整,買家即使買入單位後,也無法得到正本證明自己的完整業權,因此就算有買家有興趣,通常都會大幅壓價,而業主為了放盤,也只可以接受。

買家可隨時終止合約

假設買賣雙方已經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但業主其後才遺失樓契,或者才告知無法提供完整樓契,買家有權終止交易,並且取回已付訂金。買家亦有權向業主追討一切代理佣金、律師費、等待期間樓價上升造成的損失等等,除非業主能夠證明買家於簽約前已經得悉單位為無契樓,或擁有不完整的契約。

銀行拒批按揭

過往曾經有個案,騙徒假冒業主到律師樓宣誓,取得樓契副本後,再向銀行申請高達$1,000 萬按揭,取得貸款後立即潛逃,最後銀行因未能收到還款,繼而揭發事件。因此,現時銀行為避免損失,於審批樓宇按揭時,只會接受樓契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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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既然遺失樓契的影響不少,業主應該妥善保存樓契,以免造成損失。

保存樓契

綜合以上情況顯示,業主應儘量避免丟失樓契,妥善保管好其正本。以下幾個是常見保存樓契的方法:

  • 存於家中
  • 存於律師樓
  • 存於銀行保險箱
  • 存於銀行

無論存放於什麼地方,都可能有其風險,放在家裡容易忘記或損毀,放在律師樓也有可能發生意外,例如因人為過失導致樓契遺失。如果保險起見,想存在銀行保險箱,或者使用銀行的提存服務,又要承擔一筆額外費用保管樓契。

業主逝世

過往曾經有個案,女兒在父母去世後決定將父母的物業賣出,但是一直找不到單位的樓契,於是打算到律師樓宣誓補領樓契,卻獲律師告知,由於父母已過身,持有人無法宣誓,其繼承人也無法宣誓,所以無法申請補領樓契副本。最後單位便成為「無契樓」,劈價 200 萬才成功沽出。所以業主在生前,應該妥當處理好樓契的存放,以免逝後影響業權繼承。


身為業主,應該要妥善保管樓契,如果你是準買家,留意到業主沒有樓契正本,可能就要多加留心,小心被騙。如果你對更多樓盤資訊有興趣,即上千居搜尋各區筍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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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契正本妥善保管

儲存易智能保險箱專為保存樓契而設,為擔心物業淪為「無契樓」的業主提供安心可靠的保管方案。智能保險箱設於 Storefriendly Tower 全幢自置物業內,配備 24 小時保安、三重門禁及全自動化智能存取系統,為客戶提供專業的樓契及重要文件保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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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申請樓契副本需時長嗎?

雖然申請補領副本的手續並不繁複,但是花的時間隨時是一年半載或以上。

為什麼沒有樓契,單位的承接力會更低?

由於「無契樓」涉及物業相關的權益相關資料及業權問題,失去這份資料,向銀行承造按揭非常困難,無契樓買家通常要以full-pay入市,購入後亦難以透過按揭套現,其購入門檻極高,故而難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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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資訊 | 2026 年 8 月 12 日

【業主立案法團條例】條例簡介 、法團爭議 、政府支援、常見問題

業主立案法團條例的作用,就是界定業主立案法團的角色,賦予法團權利與義務,並且清楚劃分法團與業主之間的關係,避免爭議。業主立案法團負責管理物業大大小小的事宜,並不能忽視其重要性,更不能放任法團處理所有事務,以免出現不公、甚至濫用公家資源的情況出現。千居準備了以下文章,將業主立案法團條例整合,讓你更清楚了解法團的作用。 立即跳往:業主立案法團條例|法團爭議|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支援|常見問題 業主立案法團條例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44章)而制定,提供業主一個法律依據,能夠放心依靠法團管理大廈,並且平衡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與職責,方便物業的日常運作。 法團成立背景 私人屋苑的業主共同擁有大廈的公共部分,所以大家需要一同負擔管理及維修責任,而這些工作必須有機制的監管,才能有效率地商討並執行。法團的成立就是為了提供一個具法律效力的組織,組織大廈內的大小事宜。 管理委員會委任程序 業主立案法團需要委任一個管理委員會,條例已訂明條文制定管委會的權與責,並且提供指引監督委員會會議,以及指示管委會的職位更換替補。條例已訂明管委會的人數規定,日後若想更改委員人數,只可以透過法團業主大會通過決議,才能更改。 同時,條文亦提出對管委會的保障,假如管委會能夠誠實履行職責,則無須為法團的整體錯失,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法團業主大會 業主立案法團必需定期舉行法團大會,管委會在法團註冊成立起15個月內,必須召開第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其後每次大會後的12-15個月內,需舉行下一個業主周年大會。 由於大廈的保養和維修需要定期進行採購,法團需要依從條例的指引進行採購或招標,以示公正。 除了監管業主立案法團,條例亦載明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和權利,即使有法團的幫助,也不代表業主可以完全置大廈事宜不顧,業主有責任主動關心法團工作,而物業管理公司也需要根據條例的指引,協助大廈打理一切事務。如果任何一方沒有履行職責任務,隨時可以被強制命令以其他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大廈。 法團爭議 雖然早已有《建築物條例》的監管,但是業主立案法團的存在多年來也引起不少社會爭議及輿論,尤其當法團需要徵收管理費時,更容易惹業主不滿。 龍門居 以2019年龍門居增加管理費一事為例,當時龍門居的業主立案法團宣佈各單位管理費上調12%,居民因為心感不滿而於屋苑附近聚集抗議。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1 1A條),只有當管理費新增幅度超過50%,法團才需要召開業主大會通過決議。但是,龍門居事件中的增幅不足50%,所以並不受條例規範。 在以上情況中,居民若想改變決議,需要召開業主大會否決新增管理費,甚至向土地審裁署訴求裁決,或者直接集合20%的業主支持,解散管理委員會。 雖然妥善管理大廈是管理委員會的義務,但是居民也要提醒自己,參與法團的決策工作也是自己應該履行的責任,需要多加上心。 彩明苑 2021年,將軍澳彩明苑的業主立案法團亦入稟高等法院,指控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經理多番偽造或更改銀行戶口結單,盜取屋苑逾千萬元,干犯欺詐罪。 一些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可能會委任第三方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屋苑事務,當中許多事務可能牽涉金錢交涉,存在被第三者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屋苑存款之風險。所以即使已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仍然要多加監督,切勿掉以輕心,被物業管理公司肆意妄為。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支援 業主支援 除了《建築物條例》的保障,民政事務署也會向私人物業業主提供以下支援: 業主立案法團支援 民政事務署設有專責部門,協助大廈成立法團並提供相關資料,此外,若業主和法團在決策期間出現分歧,可以聯絡地區大廈管理聯絡小組,小組提供以下服務: 業主立案法團扮演物業管理的重要角色,負責處理物業大小事務,所以業主切記要多參與法團活動,若想參考更多樓盤選擇,即上千居搜尋各區筍盤。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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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聯名長命契」陷阱!居屋長命契除名程序

結婚買樓,以個人名義還是聯名買入是一大難題,本文重點分析聯名物業的兩大種類:「分權共有」和「聯權共有」,後者俗稱「長命契」。聯名買樓前,先要搞清楚「長命契」的概念,否則自以為擁有一半業權,實際卻毫無話事權,不能自行出售業權甩身! 立即跳往:「分權共有」意思|「長命契」意思|長命契優點|長命契缺點|常見問題 「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意思 聯名人各自獨立擁有相關的業權份數,互不干涉。假設夫妻二人業權五五對分,其中一方想要轉讓名下 50% 業權時,毋須徵求另一方同意,可自行出售或進行轉名。 聯名人可各自分別處置名下所擁有的業權,亦即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留作遺產、轉名至子女,甚至出售予其他人。 「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意思 「長命契」即是「聯權共有」,聯名人的業權權益互相重疊,各人均可自稱為擁有物業的全部。由於業權重疊,聯名人不能擅自轉讓名下業權。所有聯名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Right of  Survivorship),如其中一方離世,其所擁業權便會自動平分給其他在世的聯名人,不能當作遺產處理。 換言之,物業的業權會一直保留於聯名人之間,直至最後只得一位聯名人在生,才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理業權。聯權共有「長命契」之名,便因此而生。 舉例,夫妻二人以長命契的方式聯名買入物業,及後丈夫不幸離世,其業權便由妻子便自動擁有。即使丈夫寫有平安紙,在遺囑列明遺產的分配,該業權也不會被視作為遺產。 長命契優點 長命契確保了聯名共有人就業權所作的全部決定(包括轉名甩名),均要獲全體同意,才能通過。 以夫妻聯名物業為例,假使其中一方受立心不良的親朋戚友危言聳聽,忽爾對配偶存有介心,想將名下業權轉讓給自己年老的父母、財困的弟妹之類,因長命契下,所有業權決定均須雙方同意,便可確保聯名人不輕舉罔動。如果想完全箍實業權,怕另一半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更加保險的聯名選擇。 另外,根據現時銀行的做法,如長命契其中一名共有人過身,而物業有未供完之按揭貸款,其他共有人亦毋須重造按揭或通過測試。 長命契缺點 如聯名人遇有財務問題,被債主入稟追討,例如被銀行收樓,或被財仔入紙申請破產,在分權共有的情況下,照理來說,應只得該位聯名人的業權會受到影響。如果該聯名人擁有 30% 業權,應只得該部分業權會因財困而出現問題,遭財務公司拍賣業權份額。這類承接部分業權的買賣,市場稱之為「半契樓」或「碎契樓」。 相反,在長命契的情況下,因為聯名人被視為擁有整項物業,其中一名共有人財困,有機會所有業權都被拖累,所有聯名人都要共同承受惡果。 聯名買樓是否使用長命契,取決於業主之間的關係,可根據以上利弊分析作出選擇,關於聯名買樓的按揭及印花稅問題,可參考《聯名物業影響印花稅和按揭》一文。更多買樓資訊,即上千居搜尋各區放盤。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