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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享先導計劃- 3分鐘看懂

地產資訊 | 2026 年 7 月 9 日

土地共享先導計劃早見於2018年施政報告,到2020年5月接受土地業權人申請,這項土地政策至今進展如何?當中關乎哪些人、哪些內容、哪些階段?下文逐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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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跳往:土地共享先導計劃目的計劃要點不適用於計劃的私人土地所需審批時間相關限制計劃進展 常見問題



近期更新

  • 差估署公布住宅售價統計數據,2026 年 1 月份住宅售價指數為 301.4 點,按月升0.53%;租金指數則報201.1點,按月升0.3%。(2026年 3 月)

 土地共享先導計劃目的

土地共享先導計劃 (Land Sharing Pilot Scheme) 是一項應付短中期土地供應的政策,政府期望透過一個公平、高透明度的機制,釋出農地發展潛力,與業權人共同發展私人擁有土地,增加公私營房屋供應。



計劃要點

政府方面

  • 提高私人土地的地積比,增加樓宇可建造面積;
  • 提供基礎建設給日後居民生活。

土地業權人方面

  • 提供不少於50 000平方米的住宅樓面面積,以及最少1 000個額外房屋單位;
  • 最少7成面積交還政府發展公營或首置房屋,餘下3成可興建單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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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於計劃的私人土地

  • 座落於政府發展研究範圍的私人土地;
  • 指定生態敏感地帶,如自然保育區、海岸保護區、濕地保護區等;
  • 加強保育地點,如拉姆薩爾濕地、沙羅洞、烏蛟騰、河上鄉、鳳園、鹿頸等。


所需審批時間 

第一階段

審核 – 3個月

第二階段

建議/給予支持及原則上同意 – 3個月

第三階段

法定/土地行政程序 約30至42個月。


更多詳情可參考土地共享先導計劃及申請指引



計劃限制

時間

計劃原定期限為3年,截止申請日期為 2023 年 5 月 5 日,後宣布延長一年,至2024年5月5日

面積

獲批私人土地面積上限為 150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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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進展

計劃於 2020 年 5 月接受申請,但要等到 2021 年 7 月,才接獲第一宗申請,南豐計劃釋出大埔露輝路及汀角路用地,預計可提供約 1,600 多伙。

及後於 2021 年 8 月,新地元朗濠洲路用地,預計提供 4,000 多伙;至於恒基聯同會德豐釋出大埔社山路及林錦公路用地,可提供約 12,100 多伙。

至申請期結束時,政府收穫7宗申請,共可提供逾32,000伙單位,涉及土地面積共約43公頃。申請均獲政府原則性同意,待進行技術性評估等研究後,逐步展開法定改劃程序。


雖然土地共享先導計劃有初步進展,但要把鄉郊農地,轉化為適合居住的社區,或需更長時間處理,如有置業需要,即上千居一覽全港各區筍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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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由農地改劃為住宅用途,需要補地價嗎?

無論改劃為私人住宅或商業發展,均須補地價,但可扣減用於基建、社區配套 、地盤平整的工程費用 。

哪一個本港地產商持有最多新界農地?

恆地擁有最多的農地儲備,主要集中於元朗、洪水橋、古洞、粉嶺及大埔一帶,但計劃不適用於新市鎮 (例如古洞北、粉嶺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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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條例的作用,就是界定業主立案法團的角色,賦予法團權利與義務,並且清楚劃分法團與業主之間的關係,避免爭議。業主立案法團負責管理物業大大小小的事宜,並不能忽視其重要性,更不能放任法團處理所有事務,以免出現不公、甚至濫用公家資源的情況出現。千居準備了以下文章,將業主立案法團條例整合,讓你更清楚了解法團的作用。 立即跳往:業主立案法團條例|法團爭議|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支援|常見問題 業主立案法團條例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44章)而制定,提供業主一個法律依據,能夠放心依靠法團管理大廈,並且平衡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與職責,方便物業的日常運作。 法團成立背景 私人屋苑的業主共同擁有大廈的公共部分,所以大家需要一同負擔管理及維修責任,而這些工作必須有機制的監管,才能有效率地商討並執行。法團的成立就是為了提供一個具法律效力的組織,組織大廈內的大小事宜。 管理委員會委任程序 業主立案法團需要委任一個管理委員會,條例已訂明條文制定管委會的權與責,並且提供指引監督委員會會議,以及指示管委會的職位更換替補。條例已訂明管委會的人數規定,日後若想更改委員人數,只可以透過法團業主大會通過決議,才能更改。 同時,條文亦提出對管委會的保障,假如管委會能夠誠實履行職責,則無須為法團的整體錯失,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法團業主大會 業主立案法團必需定期舉行法團大會,管委會在法團註冊成立起15個月內,必須召開第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其後每次大會後的12-15個月內,需舉行下一個業主周年大會。 由於大廈的保養和維修需要定期進行採購,法團需要依從條例的指引進行採購或招標,以示公正。 除了監管業主立案法團,條例亦載明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和權利,即使有法團的幫助,也不代表業主可以完全置大廈事宜不顧,業主有責任主動關心法團工作,而物業管理公司也需要根據條例的指引,協助大廈打理一切事務。如果任何一方沒有履行職責任務,隨時可以被強制命令以其他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大廈。 法團爭議 雖然早已有《建築物條例》的監管,但是業主立案法團的存在多年來也引起不少社會爭議及輿論,尤其當法團需要徵收管理費時,更容易惹業主不滿。 龍門居 以2019年龍門居增加管理費一事為例,當時龍門居的業主立案法團宣佈各單位管理費上調12%,居民因為心感不滿而於屋苑附近聚集抗議。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1 1A條),只有當管理費新增幅度超過50%,法團才需要召開業主大會通過決議。但是,龍門居事件中的增幅不足50%,所以並不受條例規範。 在以上情況中,居民若想改變決議,需要召開業主大會否決新增管理費,甚至向土地審裁署訴求裁決,或者直接集合20%的業主支持,解散管理委員會。 雖然妥善管理大廈是管理委員會的義務,但是居民也要提醒自己,參與法團的決策工作也是自己應該履行的責任,需要多加上心。 彩明苑 2021年,將軍澳彩明苑的業主立案法團亦入稟高等法院,指控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經理多番偽造或更改銀行戶口結單,盜取屋苑逾千萬元,干犯欺詐罪。 一些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可能會委任第三方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屋苑事務,當中許多事務可能牽涉金錢交涉,存在被第三者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屋苑存款之風險。所以即使已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仍然要多加監督,切勿掉以輕心,被物業管理公司肆意妄為。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支援 業主支援 除了《建築物條例》的保障,民政事務署也會向私人物業業主提供以下支援: 業主立案法團支援 民政事務署設有專責部門,協助大廈成立法團並提供相關資料,此外,若業主和法團在決策期間出現分歧,可以聯絡地區大廈管理聯絡小組,小組提供以下服務: 業主立案法團扮演物業管理的重要角色,負責處理物業大小事務,所以業主切記要多參與法團活動,若想參考更多樓盤選擇,即上千居搜尋各區筍盤。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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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人問起「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三者差異,其中一個主要分別,在於業主立案法團(法團,Owners’ Corporations)是擁有 「 法人身份 」 (Legal entity)的組織。業主立案法團由業主組成,作為業主的你,當然要知清楚法團可行使的法定權利和義務。下文為你詳細講解。 立即跳往:法團的角色|法團與業主委員會分別|成立法團的好處|法團的職務與權力|成立法團步驟 | 常見問題 法團的角色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而成立的獨立法人組織,具訴訟權力。 法團在法律上代表所有業主就大廈公共地方進行管理,照顧他們的利益和承擔責任, 行使和執行有關的權利、權力、 特權和職責,並有權任免物業管理公司職員及監督其工作。 法團與業主委員會之別 有市民會將業主立案法團與業主委員會混淆。業委會根據大廈公契成立,僅屬諮詢性質,作用是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其意見不具法律效力,亦無權監查物管職員之職能和薪酬。 部分大廈只有業委會,沒有法團,如對物管運作起疑,業委會亦不能代表業主入稟起訴物管。 相反,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其中一項程序是委任管理委員會, 管委會除了擁有業委會的一切職能、權力及職責,更代表業主與法團溝通,並負責召開法團業主大會。如大廈已成立法團和委出管委會,管委會則作為業委會。 成立法團對業主的好處 一個屋苑、一棟大廈內業主眾多,各持不同意見,難以全體對大廈管理的繁瑣事情作出一致決定。成立法團能有效地管理大廈,由法團代表業主決定和監察大廈的維修、清潔、保安、消防安全、人員僱用、投購保險等事宜,以減低意見分歧。 萬一業主有感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善,認為有需要問責、睇數簿,甚至索償,法團可代表全體業主,強制要求物管披露適用之內部資料,甚至入稟起訴物管。 另外,如有住戶拖欠管理費或違反公契,法團亦可代為追討欠款及損失。相反,如大廈只得業委會,業委會只能轉達意見,如業主決定提告物管,則須以個人身份行事。 法團的職務與權力 法團主席本身並無法定權力,任何議決都要經過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成員由業主大會投票選出,負責決策恆常大廈管理事務,於重要事項如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核數師、大廈維修工程招標等提供建議方案,再於法團業主大會中投票表決。 若法團主席繞過管委會作決定,即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或須承擔法律責任。 法團主席 法團副主席 管委會秘書 管委會司庫 若公契指明,法團亦可設立其他職位。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步驟 有了業主立案法團監察大廈管理及物管公司運作,意味著屋苑管理更完善,出租單位自然更有優勢。立即上千居放盤。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