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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租務條例】終止租賃、租務管制、扣押財物、執行部門

地產資訊 | 2024 年 2 月 25 日

租賃事務最怕惹上官非,所以無論是租客還是業主,都應該要熟讀香港租務條例,避免誤墮租務陷阱,或者發生租務糾紛時不知所措。《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列明所有與租賃事務有關的法例,界定業主和租客各自的權力和義務,以及政府部門的執法權。如果你對租務條例並不熟悉,就切勿錯過以下文章,千居將舉例各種租務情況,介紹租務條例和執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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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跳往:終止租賃扣押財物租務管制執行部門常見問題



近期更新

  • 差估署公布住宅租金統計數據,2023年 11 月份住宅租金指數為 186.8,較 10 月份的 185.6 ,增加 1.2 ,按月上升 0.64 %。(2024年 1月)

終止租賃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業主可在以下兩種情況,終止租賃合約。

欠交租金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7 章)第 117 及 126 條,法律為了保障業主收租的權利,規定如果租客在交租到期日後十五天內,仍未能繳交租金,業主有權沒收或終止租賃。

租客違約

如果是欠交租金以外的違約行為,例如租客擅自分租單位、在單位內經營非法活動、造成滋擾甚至影響他人、導致業主立案法團採取執法行動,業主可以根據本身租約的規定終止合約。

如果合約並沒有列明收回合約的權力,根據租約條例,業主亦可行使隱含的沒收租賃權利,但是只限於住宅單位。業主需要在終止合約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租客,提出其違約行為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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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財物

如果租客一直欠租,業主可以申請財物扣押令,即是檢取、扣留及售賣出租物業內的可動產,包括傢俬和電器等,用以償還所欠租金。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三部分,此扣押令屬於單方面的申請,租客無法為自己抗辯或作出陳述,目的是避免租客獲悉業主申請扣押令後,立即撤走屋內財物。



租務管制

自2022年起,租務條例增加了針對分間單位 (俗稱「劏房」) 的租務管制,政府的目的是保障劏房住客的權益。當中受到比較大爭議的,是條例規定劏房租金,在規管首期租賃內,即首兩年,不得上調。

條例確保了劏房住戶 4 年的租住權保障,而且亦限制業主無法在首兩年提高租金。如果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共設施的費用,即屬違法,所以劏房住戶可以不必再擔心被業主壓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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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部門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執行租務條例,專門處理有關租賃的事宜,提供相關的服務;關於終止合約、收回物業,則交由土地審裁處審訊,判斷業主和租客的責任。另外,只涉及金錢瓜葛的租務問題,就需要依靠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索償,申索上限為 $75,000。


作為業主放租樓盤,又或者租客租樓,當然不希望干犯任何違法租務條例,導致自己被申訴,所以必需多加熟讀以上最常見的租務條例。如果你對更多樓盤資訊有興趣,即上千居搜尋各區筍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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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租約的條款可以取代租務條例嗎?

租客可以與業主自行商討租約條款,但前提不能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業主可否在「規管租賃」的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

不可以,租務條例訂明保障租客 4 年的租住權。

如果業主違反租務條例,租客應該怎樣做?

租客應該透過熱線、電郵、或親身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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