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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物業必知:業權/按揭/凶宅問題

業主專區 | 2026 年 6 月 16 日

遺產物業承辦手續繁瑣,業權形式、物業所在地、有沒有相關債務或按揭欠款,均會影響繼承方法。為此,千居整合了承辦遺產物業的注意事項,繼承人要特別看清以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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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跳往:業權類別海外物業受當地規管償還先人債務轉名前不得轉按出租放售承辦書常見問題



業權類別

業權大致分3種,包括全權擁有、分權共有,和聯權共有,3個業權形式的繼承方法也不同。

1 . 全權擁有 (Sole ownership)

即是物業僅得一位業主。業主過身後,物業便全權屬於繼承人。

2.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即「聯名物業」的其中一個形式,每名業主各持一定比例的業權。業主過身後,其所持有之業權部分,會自動由其遺產受益人所取得,繼承人會成為聯名業主之一。

3.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亦屬「聯名物業」的其中一個形式,又稱「長命契」。聯權共有下,身故者持有的物業權益,將自動由其他在世的聯權共有人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如原本只得2名聯權共有人,在世的聯權共有人,便成為物業唯一擁有人。如聯權共有人多於2名,身故者生前擁有的權益將平均分予在生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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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物業受當地規管

如身故者持有海外物業,其遺產繼承則受當地法例規管,或需依法繳交遺產印花稅(香港現已取消徵收遺產印花稅)。



償還先人債務

將遺產分發予受益人前,遺產代理人會先清還債務才作承繼,並不會因為借款人過身而一筆勾銷。如物業之前因欠債而被釘契,繼承人便須先還債「解釘」。如遺囑資產不足以應付債項,而繼承人亦無能力代為還款,債權人便有權入紙法庭,強制收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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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名前不得轉按

如遺產物業尚有未清還之按揭貸款或按揭保費,供款責任將由繼承人承擔。

承辦遺產物業,需時約4至5個月,過程中不得代為轉按 / 加按,必須等承辦手續完成,物業成功由身故者轉名至繼承人後,才能轉按、加按或重按。

想加快進度,遺產代理人可以先向銀行提供死亡證和律師樓文件,申請按揭預批。待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發出轉名令後,銀行便能即時發放貸款。



出租放售要等承辦書

承辦物業期間,如想將物業出租或放售,必須先從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遺囑認證書(Grant of Probate)或遺產管理書(Letter of Adminstration),兩者統稱為「承辦書」,用以證明遺產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

取得承辦書後,即使物業未完成轉名,遺產代理人仍有權代為將物業出租放售。新業主必須保存這份承辦書,否則日後放售時,或因為文件不齊全以致交易告吹。


只要跟足程序繼承物業,遺產物業亦可以轉為收租物業,即上千居放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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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遺產物業是否等於送契樓?

遺產物業雖不涉及金錢交易,但不被視為「送契樓」。如在土地註冊處查冊,送契樓會有贈契 (Deed of gift)的註明。

遺產物業是否等於凶宅?

土地登記冊上會顯示死亡證登記,但一般而言,如屬自然死亡,即使地點在單位內,銀行都不會視其為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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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並不了解業主委員會 (業委會) 的能力,誤以為事無大小的起居問題均可尋求該會協助,亦有人混淆了業委會與業主立案法團的職責。到底業委會是怎樣的一個組織,對住戶有甚麼幫助?千居帶你揭開神秘面紗。 立即跳往:業委會VS業主立案法團|成立業委會原因|如何成立業主委員會|常見問題 業委會 VS 業主立案法團 業委會根據大廈公契成立,由業主組成,僅為諮詢性質,主要協助加強各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溝通,代表一眾業主向物管反映意見。 業委會並無法人身份(Legal entity),該會只能代表全體業主就大廈管理提供意見,卻不具法律效力,是一隻「紙老虎」。 如遇有重大問題,譬如有住戶拖欠管理費、作出違反大廈公契的行為,甚至對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存疑,業委會亦無權要求「睇數簿」或插手物管的營運,不能代表業主入稟進行訴訟,業主們只能以個人身份提告。 假使鄰居之間出現摩擦,業委會亦只能以中間人的角色作出口頭勸喻,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如向政府部門投訴,還是要物管的協助。 相反,業主立案法團則具法人地位,是真正的「有牙老虎」。業主可透過參與法團業主大會,向業主立案法團提出建議,如獲投票支持,法團代表的行動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監察物管的運作,需要時可要求查數,甚至辭退管理公司。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時,必須同時委任管理委員會 (管委會)。管委會涵蓋業委會所有職權,更代表業主與法團溝通,並負責召開法團業主大會。如大廈已成立法團和委出管委會,管委會則作為業委會。 換句話說,有業委會的大廈不一定有法團,但有法團的大廈必有業委會。 成立業委會原因 既然業主立案法團權力較大,何以依然有大廈屋苑僅得業委會,而不成立法團呢?原因普遍有三。 1. 無業主願意出任法團 法團位高權重,卻是無支薪工作,經常要為住戶處理起居瑣事,吃力不討好,易困身於紛議之中,招惹住戶不滿。倘若大型屋苑,或總有人願意肩負責任;但若是單幢樓,住戶人數不多,便難以覓得人選。 2. 舊業主認知不足 業主立案法團的概念於 80 年代由民政事務處推行,當時的資訊不似今日發達,業主對法團的認識較淺薄。 時移世易,今天只要上網搜尋便可找到相關資料,政府亦定期於各區舉辦講座,教育業主法團的重要性,故普遍較新屋苑有法團。 3. 易牽涉利益衝突 法團手握重權,對大廈財務上的決定有相當的影響力,容易陷入利益輸送之疑。時有聽聞法團涉及圍標醜聞,與維修工程的投標者互相串通,出賣業主的利益,要業主硬食天價維修。因此,有業主寧願信任物管公司,由物管處理一切事務,都不願賦權於法團。 如何成立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運作細則、職責和權力均須根據及按照公契指引。 有別於法團,因業委會純粹是諮詢性質,成立業委會不必到民政事務處作法定聲明,亦毋須到土地註冊處申請註冊為法團。 業委會能加強業主與物管公司之間溝通,提升屋苑管理成效,提供更有利的條件吸引租客。即上千居放盤。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