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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樓費用】常見費用、額外稅項、手續費、常見問題

業主專區 | 2026 年 5 月 27 日

許多人以為賣樓只需要坐等收錢,不知道其實賣家背後也需要支付一筆賣樓費用,賣樓並非零成本。即使你是賣家,也需要計算準確自己的成本,以免失了預算,本來賣樓打算穩賺,最後變成倒賠。如果你作為新手業主,對賣樓支出未有深入研究,以下文章將會為你列出賣樓的每項支出,並且提醒你作為賣家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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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跳往:地產代理佣金額外印花稅罰息期手續費律師費單位維修清潔費常見問題



近期更新

  • 2025年《財政預算案》宣佈調整印花稅稅階,由2025年2月26日起,購買價值400萬元或以下的物業,只須繳付100元印花稅。(2025年2月)
  • 在2024年《財政預算案》宣佈,買家印花稅 (Buyer Stamp Duty, BSD)、額外印花稅 (Special Stamp Duty, SSD)、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New Residential Stamp Duty, NRSD) ,即日起全面撤銷。(2024年2月28日)
  • 額外印花稅(SSD)禁售期由 3 年縮短至 2 年。(2023年10月)

地產代理佣金

放售物業過程繁複,業主一般都會委託地產代理代為辦理,而買賣雙方通常都要各自支付物業成交價的 1% 予地產代理,即是地產代理總共會收到 2% 的代理佣金。當然這並不是規定的佣金金額,只是一般最普遍的情況,亦有賣家主動向代理議價,要求降低佣金。

假設你賣出的物業成交價為 $4,000,000,通常你需要支付 $40,000 予地產代理,而買家同樣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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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息期手續費

不少業主都會遺忘住宅本身的銀行按揭,可能仍然處於罰息期,因而漏算這部分支出。一般而言,銀行的按揭貸款期可能長達 10 年以上至 30 年,銀行為了保障自己的按揭利息收入,於是設定「罰息期」。

如果按揭借貸人在罰息期期間,提早清還貸款,銀行就要收取手續費。每間銀行收取的金額都不一樣,通常是 1-3 年的罰息期,並收取按揭金額的某個百分比。所以賣家要留意,出售樓宇時,亦要將罰息手續費計算入賣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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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

物業買賣合同必須由律師處理,所以賣家需要支付律師費用,而律師費主要涵蓋合約草擬、樓契登記及按揭契,亦有可能需要支付一些雜項,包括查冊費、補契費、車馬費等等。

市面上的律師收費一般由數千元到過萬元不等,賣家可以嘗試比較不同律師行費用。



單位維修清潔費

大部分買家都一定會上樓睇盤,所以業主在買家睇樓前處理好必要的維修工程,可以增加單位的吸引力,留下良好的觀感。地產經紀在帶客人睇樓時,難免會遇上有議價或諸多要求的客人,如果業主提早將單位打理乾淨整潔,修補好必要損毀,經紀便可以新裝修為由,婉拒客戶的議價請求,甚至可以提高單位身價。

作為買家,一定會考慮到購入單位後的裝修費用,並將其計算入買樓開支中,如果單位本身已經企理,無需大翻新,在樓價支出方面就會比較鬆動,對於業主而言也是一件好事。至於維修清潔費用的數目,視乎單位本身的樓齡和使用程度而不定,介乎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


額外印花稅(已撤銷)

政府於2024年2月28日出台的《財政預算案》公佈全面撤銷樓市辣招,任何住宅物業交易,均不用再繳付額外印花稅、買家印花稅及新住宅印花稅,現時買樓賣樓,即使在買入後即時轉售,也無「禁售期」、毋須繳交額外印花稅。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在撤辣之前,額外印花稅由 2012 年 10 月 27 日起實施,用以遏制短炒情況。除非屬於豁免情況,任何在買入後 24 個月內出售的住宅物業,都需要徵收額外印花稅,詳情如下:

於以下期限內出售或轉讓物業額外印花稅稅率(樓價的百分比)
6個月或以內20%
6個月至12個月或以內15%
12個月至24個月或以內10%

辣招稅仍實行時,假如業主持有物業的年期多於半年、少於一年,而又即將出售物業,以物業成交價3,700,000元為例,是需要繳交 555,000 元的額外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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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物業交付前,業主有責任清繳管理費嗎?

在交付物業,買方上樓驗收前,業主有責任處理好物業管理相關費用。

律師費必定會包括雜項費用嗎?

並不是所有情況都會產生額外的雜項費用,例如車馬費,視乎該律師提供的服務,有不同細項的收費。

代理佣金應該何時支付?

你需要與持牌地產代理簽訂《地產代理協定》,當中已訂明佣金的繳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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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聯名長命契」陷阱!居屋長命契除名程序

結婚買樓,以個人名義還是聯名買入是一大難題,本文重點分析聯名物業的兩大種類:「分權共有」和「聯權共有」,後者俗稱「長命契」。聯名買樓前,先要搞清楚「長命契」的概念,否則自以為擁有一半業權,實際卻毫無話事權,不能自行出售業權甩身! 立即跳往:「分權共有」意思|「長命契」意思|長命契優點|長命契缺點|常見問題 「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意思 聯名人各自獨立擁有相關的業權份數,互不干涉。假設夫妻二人業權五五對分,其中一方想要轉讓名下 50% 業權時,毋須徵求另一方同意,可自行出售或進行轉名。 聯名人可各自分別處置名下所擁有的業權,亦即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留作遺產、轉名至子女,甚至出售予其他人。 「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意思 「長命契」即是「聯權共有」,聯名人的業權權益互相重疊,各人均可自稱為擁有物業的全部。由於業權重疊,聯名人不能擅自轉讓名下業權。所有聯名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Right of  Survivorship),如其中一方離世,其所擁業權便會自動平分給其他在世的聯名人,不能當作遺產處理。 換言之,物業的業權會一直保留於聯名人之間,直至最後只得一位聯名人在生,才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理業權。聯權共有「長命契」之名,便因此而生。 舉例,夫妻二人以長命契的方式聯名買入物業,及後丈夫不幸離世,其業權便由妻子便自動擁有。即使丈夫寫有平安紙,在遺囑列明遺產的分配,該業權也不會被視作為遺產。 長命契優點 長命契確保了聯名共有人就業權所作的全部決定(包括轉名甩名),均要獲全體同意,才能通過。 以夫妻聯名物業為例,假使其中一方受立心不良的親朋戚友危言聳聽,忽爾對配偶存有介心,想將名下業權轉讓給自己年老的父母、財困的弟妹之類,因長命契下,所有業權決定均須雙方同意,便可確保聯名人不輕舉罔動。如果想完全箍實業權,怕另一半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更加保險的聯名選擇。 另外,根據現時銀行的做法,如長命契其中一名共有人過身,而物業有未供完之按揭貸款,其他共有人亦毋須重造按揭或通過測試。 長命契缺點 如聯名人遇有財務問題,被債主入稟追討,例如被銀行收樓,或被財仔入紙申請破產,在分權共有的情況下,照理來說,應只得該位聯名人的業權會受到影響。如果該聯名人擁有 30% 業權,應只得該部分業權會因財困而出現問題,遭財務公司拍賣業權份額。這類承接部分業權的買賣,市場稱之為「半契樓」或「碎契樓」。 相反,在長命契的情況下,因為聯名人被視為擁有整項物業,其中一名共有人財困,有機會所有業權都被拖累,所有聯名人都要共同承受惡果。 聯名買樓是否使用長命契,取決於業主之間的關係,可根據以上利弊分析作出選擇,關於聯名買樓的按揭及印花稅問題,可參考《聯名物業影響印花稅和按揭》一文。更多買樓資訊,即上千居搜尋各區放盤。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