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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地契】大限將至 分析到期影響及續期討論

地產資訊 | 2026 年 5 月 26 日

近年開始,愈來愈多人開始討論「2047地契」問題,大限逼近,社會各界都躁動不安,究竟什麼是「2047地契」?「2047地契」問題會帶來什麼影響?政府又會採取什麼行動去回應社會期望?為了解答大家的疑問,千居將會在這篇文章,逐一解答「2047地契」的問題,讓大家更清楚香港土地地契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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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島:太古城海怡半島 康怡花園

九龍:黃埔花園美孚新邨麗港城新都城

新界:嘉湖山莊 第一城

離島:映灣園


立即跳往:2047地契 | 到期影響 | 續期討論 | 橫跨2047契約續期例子 | 常見問題



2047地契

土地業權其實可以分為「永久業權」和「土地租借權」兩類,而香港的土地,除了中環聖約翰教堂以外,都屬於「土地租借權」,即是政府只是把土地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可以以租用者身份,發展土地。

所以每塊土地契約都有一個年期,界定了承租人租用土地的年期。一般政府批租的年期分為3種,包括75年、99年及999年,少部分港島及九龍舊地契的租期為999年地契,其餘港島及九龍半島的土地則劃一為75年,而新九龍及新界的地契租期則為99年。

1997年前,有大部分新界的土地將於1997年屆滿,但是《中英聯合聲明》為這批期滿的土地制定了續期的權利,所有於1997年6月30日前期滿的新界土地契約,均可以續期50年,直至2047年6月30日。

因此,現時全港有超過3萬份新界的土地契約,將於2047年到期,業界對於契約期滿,政府會採取什麼行動一無所知,於是被稱為「2047大限」,成為一個熱議話題。



到期影響

銀行按揭

由於銀行承造按揭的最長年期為30年,即是已經跨越2047年的期限,屆時土地的使用權限已經到期。對於銀行而言,承造30年按揭的風險可能增加,因為屆時土地契約並不是百分之百確定,依然由現時租借人無條件續約。

不過政府一早已經向銀行派定心丸,透過金管局向銀行發出指示,讓銀行無需因「2047」年限調整現時按揭政策,表示政府自然有權批出續期的地契,但是銀行實際上的操作,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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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期討論

雖然還有一段時間才到2047年,但是社會上的聲音早已沸沸揚揚,大家都在猜測政府的續期行動,以下三個便是大眾認為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

收回土地

理論上,土地契約期滿,政府是有權收回土地,不接受業主續期,業主將被迫遷及需要放棄土地。但是。一旦政府採取此行動,必然掀起一大波反對聲音,面對巨大的輿論壓力,屬於發生機會比較低的情況。

自動續期

自動續約表示業主依然可以繼續承租土地,無需額外繳交款項,但是一旦打開先例,日後政府想轉改變政策,收取續約費用,便可能難上加難。

補地價或繳交租金

業界普遍認為最大機會發生的情況,便是業主向政府補一大筆地價,或者期滿後每年繳交一筆租金,才能繼續承租土地,但是屆時會收取的金額是多少,卻很難說得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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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跨2047年契約續期例子

雖然大眾人心惶惶,不知道政府會採取哪一種行動,對付土地續約事宜,但是其實過往也有不少土地成功續約的例子:

薄扶林花園

以薄扶林花園為例,該土地契約於1931年批出,直至2006年期滿。業主早於1995年去信政府求助,於是政府在回歸後,透過行政會議通過規定,住宅契約期滿後可免補地價,續租50年。

薄扶林花園於是獲地政署續期50年,直至2056年,橫跨了2047年大限日子。地政署並無收取補地價,但是在續期的地契條約中,新增了延續地契的租金,金額為物業差餉估值的3%。

沙田馬場

沙田馬場過往的地契本屬為期十五年的「私人遊樂場契約」,其後以短期租約形式續約,直至2016年,政府向馬場批出為期50年的特殊用途土地契約,馬場的契約期限延長至2066年,已經超越2047年,並且政府要求沙田會所需要繳付相當市值的地價。

就以上例子而言,相信大眾也不必太擔心,政府定會考慮市民利益,不會貿貿然奪取土地持有者的土地,否則,可能會引起龐大的反對聲音。


2047大限是社會熱議話題,雖然還有一段時間,但的確要提早提醒政府,盡快公佈續期的協議,如果想了解更多樓盤咨詢,即上千居搜尋各區筍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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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補地價是什麼?

補地價的意思是土地租用者,需要向政府繳交土地現時升值後的差價,以補回政府當年以較低價格賣出土地的損失。

2047地契會對買家造成什麼風險?

假若政府採取補地價方式續約,這筆費用可能會由土地持有人轉移部分至買家身上。

除了沙田馬場,還有什麼「特殊用途土地契約」例子?

加油站、或者一些康樂用地,都屬於特殊用途土地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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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資訊 | 2026 年 5 月 26 日

【業主立案法團條例】條例簡介 、法團爭議 、政府支援、常見問題

業主立案法團條例的作用,就是界定業主立案法團的角色,賦予法團權利與義務,並且清楚劃分法團與業主之間的關係,避免爭議。業主立案法團負責管理物業大大小小的事宜,並不能忽視其重要性,更不能放任法團處理所有事務,以免出現不公、甚至濫用公家資源的情況出現。千居準備了以下文章,將業主立案法團條例整合,讓你更清楚了解法團的作用。 立即跳往:業主立案法團條例|法團爭議|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支援|常見問題 業主立案法團條例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44章)而制定,提供業主一個法律依據,能夠放心依靠法團管理大廈,並且平衡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與職責,方便物業的日常運作。 法團成立背景 私人屋苑的業主共同擁有大廈的公共部分,所以大家需要一同負擔管理及維修責任,而這些工作必須有機制的監管,才能有效率地商討並執行。法團的成立就是為了提供一個具法律效力的組織,組織大廈內的大小事宜。 管理委員會委任程序 業主立案法團需要委任一個管理委員會,條例已訂明條文制定管委會的權與責,並且提供指引監督委員會會議,以及指示管委會的職位更換替補。條例已訂明管委會的人數規定,日後若想更改委員人數,只可以透過法團業主大會通過決議,才能更改。 同時,條文亦提出對管委會的保障,假如管委會能夠誠實履行職責,則無須為法團的整體錯失,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法團業主大會 業主立案法團必需定期舉行法團大會,管委會在法團註冊成立起15個月內,必須召開第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其後每次大會後的12-15個月內,需舉行下一個業主周年大會。 由於大廈的保養和維修需要定期進行採購,法團需要依從條例的指引進行採購或招標,以示公正。 除了監管業主立案法團,條例亦載明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和權利,即使有法團的幫助,也不代表業主可以完全置大廈事宜不顧,業主有責任主動關心法團工作,而物業管理公司也需要根據條例的指引,協助大廈打理一切事務。如果任何一方沒有履行職責任務,隨時可以被強制命令以其他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大廈。 法團爭議 雖然早已有《建築物條例》的監管,但是業主立案法團的存在多年來也引起不少社會爭議及輿論,尤其當法團需要徵收管理費時,更容易惹業主不滿。 龍門居 以2019年龍門居增加管理費一事為例,當時龍門居的業主立案法團宣佈各單位管理費上調12%,居民因為心感不滿而於屋苑附近聚集抗議。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1 1A條),只有當管理費新增幅度超過50%,法團才需要召開業主大會通過決議。但是,龍門居事件中的增幅不足50%,所以並不受條例規範。 在以上情況中,居民若想改變決議,需要召開業主大會否決新增管理費,甚至向土地審裁署訴求裁決,或者直接集合20%的業主支持,解散管理委員會。 雖然妥善管理大廈是管理委員會的義務,但是居民也要提醒自己,參與法團的決策工作也是自己應該履行的責任,需要多加上心。 彩明苑 2021年,將軍澳彩明苑的業主立案法團亦入稟高等法院,指控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經理多番偽造或更改銀行戶口結單,盜取屋苑逾千萬元,干犯欺詐罪。 一些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可能會委任第三方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屋苑事務,當中許多事務可能牽涉金錢交涉,存在被第三者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屋苑存款之風險。所以即使已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仍然要多加監督,切勿掉以輕心,被物業管理公司肆意妄為。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支援 業主支援 除了《建築物條例》的保障,民政事務署也會向私人物業業主提供以下支援: 業主立案法團支援 民政事務署設有專責部門,協助大廈成立法團並提供相關資料,此外,若業主和法團在決策期間出現分歧,可以聯絡地區大廈管理聯絡小組,小組提供以下服務: 業主立案法團扮演物業管理的重要角色,負責處理物業大小事務,所以業主切記要多參與法團活動,若想參考更多樓盤選擇,即上千居搜尋各區筍盤。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