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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樓須知】預售樓花同意書|3 分鐘看懂

租買攻略 | 2026 年 8 月 10 日

發展商在本港預售未落成新盤(俗稱樓花)前,一般要先獲「批預售樓花同意書」,亦稱作「預售樓花同意方案」或售樓紙。究竟甚麼是預售樓花同意書? 由誰來審批?內附甚麼條件?準買家可得到甚麼保障?等千居為你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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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跳往:預售樓花同意書的由來 | 同意書的審批要求 | 準買家注意事項 | 常見問題



近期更新

  • 差估署每月公布一手住宅成交數據,2025 年 12 月份一手住宅成交總數共 1,739 宗,較 11 月份的 1,822 宗,減少 83 宗,按月跌 4.56 %。(2026 年 2 月)

「預售樓花同意書」的由來

發展商向市民預售樓花項目,早於 50 年代已經出現,但當時監管制度寬鬆,連基本的合約條款、售樓資料以至發售形式,也未有訂明標準,甚至有不良發展商,在違反地契條款情況下,仍可興建住宅預售,最終令樓花項目爛尾收場。不時有買家遭受詐騙,付了錢卻收不到樓,風險甚高。

有見及此,為堵塞預售樓花制度的漏洞,增加市場的透明度,政府於 1961 年頒佈「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簡單而言,發展商必須證明具備足夠技術和資金,能完成發展項目,同時遵從其他條款規定,才可獲批預售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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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書的審批要求

預售同意書的批核程序,由地政總署負責,當局會仔細審閱在建新盤的各項細節,當中包括:

  • -發展商的財政狀況及工程進度 ;
  • -買賣合約的條款 ﹔
  • 售樓書的內容﹔
  • -進行預售的方式;
  • 大廈公契草稿等等

事實上,如同所有現行政策及法制,「預售樓花同意方案」亦會因時制宜作出調整,目的是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

舉例,政府在 2018 年 6 月 修改「預售樓花同意方案」,要求發展商不論透過何種方式銷售樓花,每次推售的住宅伙數,不能少於有關「預售樓花同意書」所涵蓋的住宅單位總數的 20%。這樣做是為了阻止發展商「擠牙膏」式的售樓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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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契新盤免於申請同意書

值得留意,位於舊契地 (即租期為999年)的樓花項目,發展商起樓後,即使以預售樓花形式公開發售,也不用先取得地政總署的「預售樓花同意書」。一手市場上的舊契新盤,常見於舊樓併購而成的發展項目,例子包括何文田VAU Residence九龍城瓏碧等。 

雖然這類項目缺少了地政總署把關,但樓花買家仍受到「非同意方案」保障,簡單而言,就是代表買方的律師,須承諾確保買方受到與「預售樓花同意方案」類似的保障。



準買家注意事項

既然「預售樓花同意書」能為買家提供保障,購買樓花前,當然要先確定新盤是否已取得同意書;如仍未獲批,準買家不應簽訂臨時協議或其他文件,例如與地產代理或發展商簽訂「物業購買授權書」,甚至提交訂金作為預留費,以表達購買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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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樓花預售期最長可達多少個月?

30個月。

發展商何時申請預售樓花同意書?

當樓花項目已批准樓宇建築圖則,完成地基工程並取得開工紙,便可向地政總署提出申請「預售樓花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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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聯名長命契」陷阱!居屋長命契除名程序

結婚買樓,以個人名義還是聯名買入是一大難題,本文重點分析聯名物業的兩大種類:「分權共有」和「聯權共有」,後者俗稱「長命契」。聯名買樓前,先要搞清楚「長命契」的概念,否則自以為擁有一半業權,實際卻毫無話事權,不能自行出售業權甩身! 立即跳往:「分權共有」意思|「長命契」意思|長命契優點|長命契缺點|常見問題 「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意思 聯名人各自獨立擁有相關的業權份數,互不干涉。假設夫妻二人業權五五對分,其中一方想要轉讓名下 50% 業權時,毋須徵求另一方同意,可自行出售或進行轉名。 聯名人可各自分別處置名下所擁有的業權,亦即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留作遺產、轉名至子女,甚至出售予其他人。 「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意思 「長命契」即是「聯權共有」,聯名人的業權權益互相重疊,各人均可自稱為擁有物業的全部。由於業權重疊,聯名人不能擅自轉讓名下業權。所有聯名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Right of  Survivorship),如其中一方離世,其所擁業權便會自動平分給其他在世的聯名人,不能當作遺產處理。 換言之,物業的業權會一直保留於聯名人之間,直至最後只得一位聯名人在生,才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理業權。聯權共有「長命契」之名,便因此而生。 舉例,夫妻二人以長命契的方式聯名買入物業,及後丈夫不幸離世,其業權便由妻子便自動擁有。即使丈夫寫有平安紙,在遺囑列明遺產的分配,該業權也不會被視作為遺產。 長命契優點 長命契確保了聯名共有人就業權所作的全部決定(包括轉名甩名),均要獲全體同意,才能通過。 以夫妻聯名物業為例,假使其中一方受立心不良的親朋戚友危言聳聽,忽爾對配偶存有介心,想將名下業權轉讓給自己年老的父母、財困的弟妹之類,因長命契下,所有業權決定均須雙方同意,便可確保聯名人不輕舉罔動。如果想完全箍實業權,怕另一半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更加保險的聯名選擇。 另外,根據現時銀行的做法,如長命契其中一名共有人過身,而物業有未供完之按揭貸款,其他共有人亦毋須重造按揭或通過測試。 長命契缺點 如聯名人遇有財務問題,被債主入稟追討,例如被銀行收樓,或被財仔入紙申請破產,在分權共有的情況下,照理來說,應只得該位聯名人的業權會受到影響。如果該聯名人擁有 30% 業權,應只得該部分業權會因財困而出現問題,遭財務公司拍賣業權份額。這類承接部分業權的買賣,市場稱之為「半契樓」或「碎契樓」。 相反,在長命契的情況下,因為聯名人被視為擁有整項物業,其中一名共有人財困,有機會所有業權都被拖累,所有聯名人都要共同承受惡果。 聯名買樓是否使用長命契,取決於業主之間的關係,可根據以上利弊分析作出選擇,關於聯名買樓的按揭及印花稅問題,可參考《聯名物業影響印花稅和按揭》一文。更多買樓資訊,即上千居搜尋各區放盤。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