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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盤紙】內容條款、委託方式、授權事項、披露權益、常見問題

租買攻略 | 2026 年 9 月 25 日

業主透過地產經紀出售物業,必須簽署放盤紙。在簽署前,你又知道當中包括甚麼條文?賣家有甚麼須留意?獨家代理及非獨家代理,哪個更適合?千居為你逐點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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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更新

  • 差估署每月公布二手住宅成交數據,2026 年 8 月份二手住宅成交總數共 3,077 宗,較 2026 年 7 月份的 3,666 宗,減少 589 宗,按月跌 16.07 %。(2026 年 10 月)
  • 差估署公布住宅租金統計數據,2026 年 8 月份住宅租金指數為 210.3 點,較 2026 年 7 月份的 206.9 上升 0.2 點,按月上升 1.64%。(2026 年 10 月)

甚麼是放盤紙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持牌地產代理為業主放售或出租單位前,雙方須簽署具法律效力的地產代理協議,以保障雙方權益。

若為放盤出售,要簽署《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若為放租,則要簽署《出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5」, 兩份表格均為放盤紙,但用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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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條款

兩份放盤紙表格的條款大同小異,雖然業主會著眼於放盤價格及佣金,但也不要忽略放盤紙內其他重要條款:


  • 代理關係
  • 委託方式
  • 協議有效期
  • 授權項目
  • 披露權益

代理關係

代理關係可為單邊或雙邊,前者是指代理只受賣家委託,後者為同時受買賣雙方委託。如原本為單邊代理關係,但代理其後受買家委託,則須書面通知賣家,列明將會收取買家佣金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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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方式

委託代理放盤或出租,須在放盤紙訂明委託方式,可分為獨家代理及非獨家代理。

獨家代理

意思是單位在有效期內,只經由該一間地產代理公司放售或出租。

優點:一般而言,代理公司會提供額外服務,及投放更多的資源予獨家代理的樓盤,例如安排專業人士上門拍攝,並刊登廣告至不同樓盤網站等,以及主動向買家宣傳。

缺點:獨家代理限制業主須透過該代理放盤及達成交易,如賣家在有效期內,即使經另一地產代理,成功出售物業,亦須向該獨家代理繳付佣金。因此,過長的獨家委託期減少放盤靈活性。


非獨家代理

意即賣家可透過不同地產代理公司放盤。

優點:如業主有急售單位的需要,便可同時委託多個代理,以提高物業的曝光率,增加物業短期成交的機會。

缺點:業主須多花時間與多個代理聯絡,更新樓盤資料,例如放盤價。另外,若各代理均獲鎖匙,當單位出現問題,則較難以追究。


協議有效期

《地產代理條例》沒有規定有效期的表達方式,但監管局建議,生效及屆滿日應以日期格式(年、月、日)表達確實日期,而非寫上「直至另行通知為止」或相似字句。另外,業主亦須注意首尾兩日是否包括在有效期內。

授權項目

地產代理監管局規定,地產公司須先獲業主書面同意,才可刊登放盤物業廣告。另外,賣家可於放盤紙內授權代理保管鎖匙、查看物業及轉交資料予其他代理作分銷放盤。業主可按個人需要,授權代理不同事項,加快放售或出租機會。

披露權益

代理須在放盤紙作利益申報,披露自己、及有關的人士(親屬、員工、股東、合夥人及董事)對委托物業擁有的權益。舉例,若代理的親屬打算購入受委托的物業,代理須向業主告知,準買家實為代理的親屬。


由於放盤紙具法律效力,雙方在簽署後均須遵守,故雙方應事先商協佣金金額或比例、繳交日期及協議有效期,避免日後爭拗。如果你是經代理放盤,簽署放盤紙後,記得要保留副本作紀錄,同時留意有效期。如你打算出售單位,可到千居放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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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簽署放盤紙後,我可否修改當中條文?

可以,但須得到代理同意。如果代理想更改任何條文,也需徵得你同意。

放盤紙是否適用於非住宅單位?

放盤紙只適用住宅物業。如果簽署放盤紙後,才發現單位不可作居住用途(例如工商廈),放盤紙則會作廢。

簽了獨家代理,但最終與準買家直接交易,是否需付佣金?

只要過程不涉及任何地產代理公司,則毋須繳付佣金予獨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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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租約賣樓指業主出售的物業,現正履行租約,買家需連同租約一併買入單位,並且繼續完成舊業主與租客未完成的租約部分,承擔相關的出租責任。不少業主心急賣樓,即使單位仍有租約在身,也要折讓樓價放盤,亦正正是這一點吸引了不少買家。究竟出售連租約單位有什麼風險與責任?千居將在以下文章,為你詳述連租約樓宇買賣的注意事項及常見問題。 立即跳往:賣家風險|賣家責任|注意事項|常見問題 賣家風險 賣家出售連租約物業時,可能會面對以下風險: 違反租約 業主若然在出售物業前,未解除在租賃中的責任條款,租客日後可保留追討買賣前業主責任的權利,包括維修費用、退還按金等責任。 為免以上情況發生,業主應先通知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在不抵觸原有租約的情況下出售。律師可代表業主,在與準買家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中,加入解除業主租賃責任的條款。 違反臨時買賣合約 業主為免折讓樓價出售,常會承諾買家「連租約交吉賣」,即是當單位處於「生約期」時,業主在成交前行使退租權,提早終止租約,趕在成交前清空單位,就可以「交吉形式」出售物業。 但是許多賣家忽略「交吉」承諾的風險,萬一租客未能如期配合遷出單位,賣家則違反了臨時買賣合約,未能在限期前清空單位交樓,買家有權向賣家追討相關賠償。 賣家責任 連租約出售物業,賣家有責任亦有義務,要向準買家交代一切租賃相關資料。 公開現時租約資料 賣家有責任向準買家披露有關現時租約的一切資料,包括租約年期、租金、維修責任等等,讓準買家清楚了解,接手物業後需負上的租賃責任,以及方便新業主日後執行或行使租務權力。 公開現時租客情況 作為良心賣家,在出售連租約單位時,理應向準買家交代現時租客的交租情況,例如租客是否租霸、常常拖延交租,讓買家自行考慮是否接受該份租約。另外,基於仍有租客租住,這類型樓盤一般不可「睇樓」,買家無法得悉單位實際情況,賣家亦應如實交代單位的完整度、損壞或任何結構問題。 轉交按金予新業主 租約結束時業主需要退還按金,舊業主解除租約責任時,同時應將租客的按金轉交新業主,交由新業主於租約結束時退還租客。新業主對於退還按金無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即使租客追討,該索償亦是針對前業主。 注意事項 關於連租約物業買賣,買賣雙方需謹記以下注意事項: 未能完全掌握單位狀況 買家不一定可以實地視察,單單靠業主提供的照片,未必是單位的真實狀況,例如單位早已出現漏水浸濕地板的情況、或者租客不愛惜單位導致內籠破舊。 買家最好於簽約前,嘗試向賣家要求安排實地視察,即使在單位門外,亦可大概觀察到單位的折舊程度,甚至可與現時租客溝通,查詢單位狀態。賣家亦應主動與買家坦白,以免演變成買賣糾紛。 不能申請按揭保險 自2024年《施政報告》公布後,所有物業按揭成數上限劃一為7成,連租約的物業按揭亦同,且租金可計算在供款佔入息比率(DTI)的入息內,其中有打釐印租約按8折計算;無打釐印以6至7折計算。 然而,非自住物業不能申請按保,即業主不可借高於7成按。雖然樓價本身可能較市價低,較容易負擔,但是置業人士仍要計算清楚,以免因按揭失了預算。 了解租賃事務 買家接手物業,同時代表需要負上物業附帶的租務責任,所以務必要了解清楚原有租約的條款細節、認識租客、向賣家索取過往交租紀錄等,以保障個人權益。賣家則應確保買家清楚租賃細節,否則租約日後留下的手尾可能仍會麻煩到賣家。 雖然連租約物業有許多額外的注意事項,但是租金收入及樓價折讓仍然吸引不少置業人士。即上千居放盤。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