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租戶拖欠租金、單位被分租的問題,業主可選擇尋找執達吏幫忙收樓,要求租戶遷出。執達吏收樓程序共有 5 大步驟:
如租戶拖租逾 15 日,業主可入稟追討欠租 / 申請收樓。
入稟前,業主記得確認租約已打釐印,並且已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 CR109),通知差估署已將物業出租。
如當初未打釐印,可以補打,但或須繳 10 倍罰款。如未有呈交 CR109,你須補交該通知書,並繳付 $310 附加費。差估署收到該通知書後,業主方可依據租約採取法律行動。
根據欠額大小,業主可於下列審裁處 / 法庭作出申索:
小額錢債審裁處 | 申索款額不高於 $75,000 |
區域法院 | 申索款額高於 $75,000 但不多於 $300 萬 |
高等法院原訟庭 | 申索款額無上限 |
如果業主決意收回單位及追收欠租,可填寫申請表及收樓令表格,於申索欠租的審裁處 / 法院申請執行令狀。
如果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業主須向審裁登記處提交:
業主此時需繳付執達費用,包括:
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 7 天內,業主要向租戶送達一份副本。業主可以親自、郵寄等方式將副本送達租戶,亦可要求審裁處替代送達。同時,業主須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副本連續 3 天張貼於單位門口(即貼門口紙)。
通知書內一般會列明通融期,即租戶於指定期限內清還租金,業主就不收回單位。
貼出 3 天後,業主須於 3 天內向審裁處提交《送達確認書》(表格30)。
租戶可於 7 日內作出答辯,如無提出反對,業主可申請於無須審訊下判決。
如租戶不提出反對,業主可申請審裁處批出判決書,後再向審裁處申請發出收樓令狀。收樓令批出約一個星期,業主可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收樓令。如果當初未貼門口紙,此時就要補貼《收回物業通告》,連續貼足 3 天,再過 4 個工作天後,回審裁處提交《批準發出收樓令狀申請書》,繼而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批準發出收樓令狀申請書》
無論收樓是否成功,每次所花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衛員費用,均從上述按金中扣除,收樓後業主可要求取回所剩按金。
申請收樓令後,執達吏一般會於 1 至 2 星期內上門通知租戶遷出。如租戶 7 日後仍未離開,執達吏便會發出《最後遷出通知》,知會租戶收樓日期。
正式收樓當日,業主執達吏會與業主一同上門,如未能開門,隨行的鎖匠會破門而入。如遇到租客反抗,執達吏會代為報警。
執達主任會單位內之財物及實產拍照,每宗案件相片的收費為 $40
整個收樓過程可達 2 – 4 個月。
上門收樓日前,業主要注意,如租客是第一次欠租,租客只要在收樓日前,在法庭規定期限內清還所有欠租,以及業主已付之法律費用,即可挽回屋租繼續住,這是對初犯者提供的寬限,通常稱之為「沒收租賃權的濟助」。